通用域名注册协议

一、
为了申请和注册域名,申请人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
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本协议与域名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三、
申请人保证: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四、
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这些信息将来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五、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
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在域名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与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八、
CN域名注册申请者可以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同意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九、
申请人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人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予以注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5.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
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二、
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册申请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提及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此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一个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如果在发出通知15日内,申请人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关于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删除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十三、
域名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不担负由于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损失和责任:

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

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四、
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五、
注册服务机构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人同意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六、
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域名注册协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机服务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将为申请人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十七、
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八、
申请人在完成并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十九、
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十、
因订立、履行、解释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申请人与注册服务构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争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